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羅永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貳拾陸萬伍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5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玖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94年5月19日起至94年6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6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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