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6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6年度婚字第96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請求離婚之非財產上請求部份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就請求損害賠償部份之金額為300,000元,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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