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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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4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淑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
0,433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