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7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及撥退計電
表指數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銅導線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竊
電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
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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