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4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45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11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壹萬柒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
貸款契約暨約定書、貸還款項目查詢、貸還款歷史查詢等影
本各1份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具狀辯
稱:兩造間之本件債務糾葛非比尋常云云,惟被告並未具體
指出兩造間就本件債務有何糾葛,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
處,其空言辯稱:兩造間之本件債務糾葛非比尋常云云,自
無足取。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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