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14號聲請人 曾正誼
曾家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曾伯祿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市○○里○鄰○○路○○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07年7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曾伯祿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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