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15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
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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