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261號
聲請人廣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皓雲
代理人 王啓任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佳玹 即大韓飾品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合約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