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至95年1月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