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82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黃梓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零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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