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強制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制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強制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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