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國煒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五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六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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