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董家綺 法定代理人 董書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少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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