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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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浯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民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沛剛 等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自陳通行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45,439元,爰暫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6,245,43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2,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