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壢簡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鄭美瑜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7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鄭美瑜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鄭美瑜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前所興建之違章建築物業經桃園市政府派員依法強制拆除,竟仍不思循以正當途徑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建築許可,抱持僥倖之心態,仍於原址違法重建本案建物,漠視公權力及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所為非是,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重建之面積規模、行為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無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7599號被告林鄭美瑜
女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桃園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鄭美瑜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而該址建物第3至4層增建鐵架造雨遮之建築,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至現場勘查後,於民國105年6月29日以桃建拆字第10500298621號公告認定係違章建築後,於105年11月21日強制拆除完畢。詎林鄭美瑜明知上開違建業經業管單位依法強制拆除,竟於106年6月間某日,重行在先前拆除之上址重建使用,經業管單位再派員前往上址勘查,以
106年6月3日桃市壢工字第1060029872號函副知林鄭美瑜,認定於上址違法再度搭建建物係屬違建,林鄭美瑜仍置之不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鄭美瑜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地籍資料列印單、桃園市中壢區公所105年6月27日桃市壢工字第1050033090號函暨附件(查報單、現場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5年6月29日桃建拆字第1050029862號函暨附件(公告、現場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5年11月21日桃建拆字第1050063407號函、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違章建築拆後重建宣導單、拆除照片10張及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106年6月3日桃市壢工字第1060029872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檢察官王以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欣潔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