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交簡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苗交簡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濱(原名:陳文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陳文濱」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文濱」。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被告「蔡文濱」原名為「陳文濱」,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因終止收養關係而更名,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認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陳文濱」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