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美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108年度毒偵字第211、212號」應更正為「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1、21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108年度毒偵字第211、212號」,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1、212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