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更一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世傑 (局長)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楊雅評 黃莉珺 被告 陳姵伶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