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7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4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叄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