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19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玖捌參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四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一九八○號被告 王以德 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因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以同上偵查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三公克,驗餘淨重二.九八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卷附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證,因屬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上情,有該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三六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十月七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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