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正典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9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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