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 張君雅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法定代理人 張天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張君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張君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依彰化縣政府函修正捐助章程,請法院准予變更,以憑向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之補正事宜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從而,有權聲請法院裁定准許相關變更章程者,應係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如財團法人之董事、捐助人等)。而財團法人自身因法制之關係即無此權限,乃聲請人未解前述說明,自屬聲請不合法,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