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原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2號107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王婉馨 原告 王禹婷 被告 楊政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基原簡字第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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