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7日上午9時許(聲請書誤載為8時許,應予更正)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埔交簡字第23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