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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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萬儀即被告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1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萬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劉萬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本院傳喚及囑託拘提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0年9月20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00033987號函檢附之拘提無著報告書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劉萬儀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本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戰諭威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