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17號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連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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