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3號聲請人安邦消防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漢璋 上列聲請人因與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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