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乙○○
號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9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19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