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小調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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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調字第17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廖慶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寶鳳 等4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聲請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後段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調解程序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爰依該條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調解程序之費用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