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原告 施春滿
上列原告因被告 賴秀玉 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456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3號),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車輛維修費新臺幣5200元部分,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該財物損失證據(如係修車費用,應提出行照及零件、工資分開計算之收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