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告 吳金璋
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70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8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上午
09時4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34元,及自民國(下同
)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
利息,暨自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金額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金額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