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98號聲請人 王薏甯 兼法定代理人 丁愛婷 共同代理人 楊代華 律師關係人 王徐勤 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沈宗英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世雄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世雄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業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零時五分死亡,有關係人王徐勤之代理人所提出相對人死亡證明書在卷足參,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