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峯選任辯護人周玉蘭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378號、108年度偵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亦分別明定。
二、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於108年10月9日、同年11月27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拘提多次未果後,於
108年12月12日自行到案,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處分羈押在案(見108年度訴字第255號卷【下稱訴255號卷】二第211至216頁、第239至242頁、第247至259頁),合先敘明。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9年2月12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坦承持刀攻擊被害人(訴255號卷第101、102頁),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以佐證,足認被告涉殺人未遂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經具保、限制住居,仍2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後續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羈押之必要。此外,本案復查無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自109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少威
法官葉詩佳法官蔡鎮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