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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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務人 戴宏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83,567元│100.9.1~104.8.31│20││││├─────────┼───┤││││104.9.1~清償日止│15││├─┼────────┼─────────┼───┼───────────┤│2│40,048元│100.9.1~104.8.31│18.25│逾期在180天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違約││││104.9.1~清償日止│15│金(係指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1年2月2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係指自民國101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