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5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田青 選任辯護人 朱一品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 律師選任辯護人 謝亞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中華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六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