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2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9號原告高磁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鎮龍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代表人 洪紹平 訴訟代理人 高全盛 (兼送達代收人)
黃品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許麗華法官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