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412號債權人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代理人 蔡閔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治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代理人蔡閔清之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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