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5號原告 游兆鴻 被告 葉年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9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卷第1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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