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字第233號原告 黃昱傑 住桃園縣○○區○○路00號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