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告 曹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摩廣告有限公司間返還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