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郭富美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更正訴之聲明所主張通行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原告僅繳納4,300元,尚應補繳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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