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84號債權人春福馥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祺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美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春福馥園管理委員會」或「春福馥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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