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甲○○於偵查中另辯以伊雖有飲酒,但於駕車時意識仍很清楚而否認酒醉駕車,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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