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原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周明宗選任辯護人鄭鈞懋律師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
陳姿樺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周明宗自民國一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葉周明宗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多次前科及通緝紀錄,暨於通緝中為免遭查獲而偽造身分證,有判決書及前案及通緝紀錄,守法觀念嚴重不足,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卷證於同日送至本院,院卷1、29、32頁),及自106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院卷156、157頁),暨自自106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106年6月26日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自106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林青怡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