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2號上訴人 張家蓉 被上訴人 張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陸萬壹佰伍拾伍元(上訴先位聲明第二項為壹佰陸拾伍萬壹佰伍拾伍元,第三項為肆佰零壹萬元,備位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不另計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