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26號聲請人 吳溪盛 相對人 邱明宗
李靖亷 李婷娜 李孟儒 李錫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明宗以其原有如附表所示4筆土地為擔保,向原抵押權人即相對人李靖亷、李婷娜、李孟儒、李錫雄借款,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5年6月30日,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3年6月25日起至85年6月30日止,嗣因相對人李靖亷積欠聲請人債務,遂將名義上係相對人李孟儒所有之上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15分之4讓與聲請人吳溪盛,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邱明宗屆期未依約清償,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土地經判決移轉予相對人李靖亷、李婷娜、李孟儒、李錫雄,如附表編號3所示土地於101年7月31日因買賣而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李錫雄,惟依上開法條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李靖亷於101年10月16日所提之陳報狀,陳稱聲請人持有伊簽發3紙本票,惟伊與聲請人間無金錢借貸關係,並經鈞院100年度訴字第59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28號民事判決在案,且相對人邱明宗、李婷娜、李孟儒、李錫雄與聲請人間亦無債權債務原因關係存在,請鈞院駁回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云云。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相對人李靖亷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且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9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228號民事判決結果係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李靖亷給付3,500,000元,為無理由,此為原抵押權人即相對人李靖亷與聲請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有無之訟爭,與本院審查聲請拍賣抵押物,本件抵押權所擔保相對人邱明宗積欠抵押權人之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無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諸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4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59│養│146893.16│108分之5│├──┴───┴────┴───┴───┴─┴─────┴────┤│所有權人:相對人李靖亷、李婷娜、李孟儒、李錫雄應有部分各432分之5│├──┬───┬────┬───┬───┬─┬─────┬────┤│002│台南市○○○區○○○段│559-2│養│17818.97│108分之5│├──┴───┴────┴───┴───┴─┴─────┴────┤│所有權人:相對人邱明宗│├──┬───┬────┬───┬───┬─┬─────┬────┤│003│台南市○○○區○○○段│559-3│養│1888.04│108分之5│├──┴───┴────┴───┴───┴─┴─────┴────┤│所有權人:相對人李錫雄│├──┬───┬────┬───┬───┬─┬─────┬────┤│004│台南市○○○區○○○段│560│養│67301.30│108分之5│├──┴───┴────┴───┴───┴─┴─────┴────┤│所有權人:相對人李靖亷、李婷娜、李孟儒、李錫雄應有部分各432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