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季珊
林孟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服飾捌拾柒件、仿冒「CHANEL」商標T恤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154號、101年度偵字第2929號被告何季珊、林孟嬑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2年3月30日期滿,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服飾87件(
100年度保字第6212號)、仿冒「CHANEL」商標T恤1件(
101年度白保字第345號編號001),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按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
7月1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並酌作文字修正)。而關於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本質上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自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26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何季珊、林孟嬑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0年度偵字第29154號、101年度偵字第2929號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至102年3月30日期滿等情,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服飾87件(100年度保字第6212號)、仿冒「CHANEL」商標T恤1件(101年度白保字第345號編號001),分別為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等節,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份、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證明書各1份存卷供查,屬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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