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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