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6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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