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麗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目前有無工作?〔如為臨時工,請詳加說明工作地點、內容、雇主或工頭之姓名及連絡方式、每月可領得工資若干?如為固定工作,應說明公司名稱、工作內容、任職起迄時間、薪資(含獎金)〕,並應檢附工作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薪資單等影本)。若聲請人現無工作或從事臨時性工作,收入顯不固定,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及能否提供履行債務之相關擔保。
二、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2,200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
三、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是否與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及提出全體家庭成員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家庭(含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房租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請說明母親之現況(含同住家屬)、先前工作經驗、為何無法維持生活需仰賴子女扶養、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及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並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國稅局101年度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六、聲請人之二子均已成年,請說明二子之居住、就業、收入、是否有分擔家庭生活支出等情況?如有分擔,併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如未分擔,則請說明無法分擔之正當事由?並應提出二子之勞保記錄。
七、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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